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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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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地方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儿童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要将《纲要》的实施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政府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

  三、建立健全实施《纲要》的工作机制。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每年要向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实施《纲要》的工作情况。地方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要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分类指导、示范先行的工作方法,及时掌握有关情况,总结推广经验。要注重对儿童领域的理论研究。

  四、各级政府应根据财力情况,合理安排实施《纲要》所需经费。要多渠道筹集资金,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儿童事业的发展。

监测与评估

  一、对《纲要》的实施情况实行分级监测评估。要加强儿童发展综合统计工作,增设分性别统计指标,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做好信息收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工作,分析儿童发展现状,预测趋势,评估实施效果,为制定规划、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二、建立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儿童状况监测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科学规范的监测评估方案,全面、动态地监测儿童发展状况。《纲要》分性别的统计指标纳入国家统计制度和各有关部门的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卫生监测、教育督导、统计评估、法律监督机构,完善监测机制,确保《纲要》的有效实施。

  三、建立定期报送和审评制度。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向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家统计局报送监测数据及实施进展情况,并对报送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实施效果。国家监测评估周期分为年度监测、每3-5年的阶段性监测评估和10年的终期监测评估。

  四、建立监测评估机构。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审批监测评估方案,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提出相应对策。

  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专家评估组。

  统计监测组由国家统计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负责制定《纲要》分性别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提出监测的重点指标;确定监测方法,收集监测数据,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向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全国儿童状况统计监测报告;指导各地区对《纲要》的统计监测工作。

  专家评估组由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推荐专家组成。负责制定检查评估方案;审评监测报告,并对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阶段性评估,向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指导各地区对实施《纲要》的检查评估工作。

  各地区要建立相应的监测评估机构和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反映《纲要》和本地区规划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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