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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教育政策的弱势局面开始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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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重要政策,2006年开始在西部地区和部分中部地区实施,今年春季新学期已经覆盖东中部所有农村地区。

  2006年《义务教育法》将这项政策上升为法律规定,形成了在法律层面上的农村教育公共政策。这对于促进教育事业协调发展、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首先,减轻了农民负担,促进农村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2006年,全部免除了西部地区和部分中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15万所农村中小学、5200万名学生学杂费。西部地区平均每个小学生减负140元,初中生减负180元。与此配套的是免费为贫困家庭学生提供教科书、对困难家庭寄宿生提供补助生活费的政策(统称“两免一补”)。2006年,国家免费为3550万名农村贫困家庭学生提供教科书,对680万名农村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广大农村1.5亿中小学学生的家庭普遍减轻经济负担。

  如果说免除农业税提升了农民的经济权利,免除了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则将直接促进农村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保障。新《义务教育法》作出的“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真正体现了义务教育在13亿人口的大国的公益性、普惠性。

  第二,扭转了农村教育政策不力的状况,促进了全国城乡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在以往的教育政策中,非常容易以城市为先导和标准。随着率先在农村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农村地区学生的公用经费、教师队伍建设、校舍维修和改造等出台了一系列新政策,从而极大改变农村义务教育的面貌,对于缩小城乡教育差距、改变农村教育政策的弱势局面产生了不可估量的作用。许多地方进城上学的农民工子女回流、农村辍学率大幅下降,不能不承认这一政策在农村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义务教育法》作出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政府编制预算“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的规定,从法制层面充分总结了这一新鲜经验。

  第三,形成了新的义务教育的公共政策,推进政府公共职能的发展。由于学生杂费涉及到办学经费、公用经费、教师待遇等一系列问题,全面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政策,推动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形成了新的统一的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投入体制和经费管理方法。各级政府义务教育经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原则,特别是中央政府分担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做法,改变了长期以来义务教育投入和管理重心过低的状况,强化并引领了公共财政改革和公共行政管理改革的方向。其后续效应对于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提升并强化政府对于社会领域公共职能建设有着示范作用。

  以新《义务教育法》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全面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为标志,2006年我国的教育法制建设和教育公共政策出现了新的突破。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这一重要的政策必将为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带来更为丰硕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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