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教育政策 > 校园安全 > 正文
  • 推荐信息

中小学校校车驾驶人须具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http://www.cnlad.net 来源: 作者:
公安部、教育部日前联合发出通知要求,中小学校聘用的校车驾驶人必须作风文明、具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并且要先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验合格后方能聘请。

  通知要求,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客运车辆驾驶人的标准审查,严禁三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满12分,或者发生过交通死亡事故并负有责任的驾驶人驾驶校车接送学生;要对接送学生的所有校车驾驶人定期进行面对面的安全教育;对接送学生校车一律上线检测,必须检验合格;要详细掌握辖区内接送学生的校车、驾驶人以及校车运行时间、行驶路线等基本情况,并建立档案。

  通知指出,要坚决取缔无牌无证、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接送学生,严禁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拖拉机搭载学生。对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通知强调,严禁超员和租用个人车辆接送学生。中小学校应指派专人对校车每次运载学生的情况进行查验,发现超载或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制止,不得放行。

  通知同时要求,中小学校、幼儿园自备或租用校车,要及时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确保安全性能可靠方能使用;要定期对校车进行维护保养,不得使用拼装车、报废车作为校车。教育行政部门要将中小学校校车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年终考核内容。

  中小学校组织春游等需要学生集体乘车外出活动的,要事先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且必须租用专业交通运输部门安全性能可靠的客车,并配备具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对行驶路线熟悉的驾驶人员。中小学校,特别是农村中小学校,要教育学生不乘坐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不乘坐超员车辆。

  通知强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因工作措施不落实、交通安全隐患没消除而导致校车、学生发生交通事故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编辑:姜志)

  】【关闭】【打印
  • 推荐少年英才 少年英才库
  • 少年英才:孙竹欣 孙竹欣
    特长:声乐
    地区:四川
      孙竹欣同学2006年参加央视大风车栏目荣获三等奖;2008年2月,在北京参加第二届“中华情艺术风...
    少年英才:徐慧灵 徐慧灵
    特长:琵琶
    地区:四川
      徐慧灵同学于2002—2007年之间年年被评为学校三好学生;2007年被评为区三好学生;在第二届...
    少年英才:田程缓 田程缓
    特长:萨克斯 舞蹈
    地区:吉林
      田程缓同学于2001年在第二届中小学生艺术大赛中获朗诵二等奖;2002年长春市第三届中小学生艺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