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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修改《黑龙江省学校环境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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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了解到,为适应新的形势,实施六年的《黑龙江省学校环境管理条例》日前被修改。

  据了解,《黑龙江省学校环境管理条例》于1999年8月11日在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通过,当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随着近年来校园安全事故出现许多新情况、新特点,校园安全日益被社会广泛关注。据介绍,在日前结束的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对《黑龙江省学校环境管理条例》的修改,包括:对于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学校环境管理工作中涉及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并造成后果的,将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修正案还对新建校舍选址、严禁学校场地用途等相关问题作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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