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中小学校园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逐年增多,有关制定校园安全法的呼声越来越高,笔者也同意这一观点,主要原因有四:
一是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任何一部法律的出台,都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当前,随着人们法制意识的提高,有关在校中小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也逐年增多,越来越多的学校被推上被告席,并被判承担赔偿责任。在校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屡屡发生,不仅严重威胁到中小学生的人身安全,而且也影响了正常的教学秩序,增加了学校的经济负担,同时也给学生家庭、社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为了尽快减少在校中小学生的伤亡事件,规范学校的管理行为,合理划分学校、家长、当事人及社会的责任,亟需制定校园安全法。
二是填补立法空白。有关对在校中小学生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散见于宪法、民法通则、未成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之中,但这些法律中对在校中小学生合法权益保护的规定也不具体,还有立法空白,这几部法律对在校中小学生人身伤害案件的归责原则、处理标准没有涉及,对学校应该履行哪些具体管理职能规定得不具体,学校是不是应有监护责任等没有规定。需制定一部详尽、具体、针对性强的校园安全法来解决这些问题。
三是可以进一步完善学校的教育功能,强化学校监护责任。由于目前我国在校中小学生大多是独生子女,对他们实施强有力的监护意义重大,社会、家庭、学校都应该共同履行职责。中小学生在校就读期间,监护权应该转移到学校,学校在履行教书育人职责的同时,应该担当起监护职责,为学生提供安全可靠的学习环境,避免中小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出现监护真空,以减少伤害事件发生,使之更有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
四是便于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操作。过去法院在审理在校中小学生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件时,主要依据民法通则,但由于民法通则只是对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因而法院在审理这类特殊案件时,缺乏可以直接适用的法律依据,法官的自由裁量比重较大,因而也形成各地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处理结果不一致。这很不利于司法统一,不便于司法操作。
综上所述,为了切实保护在校中小学生的人身安全,明确学校应履行的监护责任,达到既保护在校中小学生不受伤害,又维护好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的目的,笔者认为,尽快制定一部校园安全法非常有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