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宁县望远镇某小学二年级学生小佳,在体育课上致同学小文十级伤残。6月6日,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小佳的父亲、学校、小文的父母分别承担50%、20%、30%的赔偿责任。
2006年9月19日上午的体育课上,老师将同学分为几个小组进行体育教学,老师要求一组同学进行示范,其他小组的同学在旁边观摩。小佳和小文擅自离开教学现场,攀爬位于操场另一侧的体育器材云梯。在攀爬中,小佳推了一下小文,小文当场从云梯上摔下,胳膊红肿疼痛,被老师送到医院治疗。出院后,小文经法医鉴定伤残等级属十级。小文摔伤后给其父母造成经济损失8207.95元。(小佳、小文系化名)
法官说法
法院认为,小佳违反课堂纪律玩耍致同学伤残,存在一定过错,其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学校疏于管理,对学生的损害结果亦存在过错,应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