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是行使国家政权的最高机关。
1946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宣告成立,主席是毛泽东,副主席是朱德、刘少奇、宋庆龄、机济深、张澜、高岗。中央人民政府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内领导国家政权。
中央人民政府成立时下设政务院、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署等机构。政务院是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是国家军事的最高统辖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中央人民政府行使以下十项职权:一、制定并解释国家的法律,颁布法令,并监督执行。二、规定国家的法律、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四、批准或废除或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立的条约和协定。五、处理战争与和平问题。六、批准或修改国家的预算和决算。七、颁布国家的大赦令。八、制定并颁发国家的勋章、奖章。九、任免有关的政府人员。十、筹备并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54年,根据宪法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