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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正汉:土地集体所有制:均平易、济困难——一个特殊村庄案例的一般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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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在当代中国乡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主要道义目标是为9亿农民提供生存保障。然而,由于大多数村庄的人均耕地维持不了一位村民的生计,若要依靠集体土地为村民提供生存保障,土地的收益就不能在村民中平分,而应优先用于村庄内部的扶危济困。但是,村民是否同意这样做,依赖于村庄领导人是否为村民所信任。如果没有这样的领导人,村民只好放弃对生存保障的要求,转向要求平分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在现行乡村政治格局中,一个村庄要出现这样的领导人,是可遇而不可求的偶然事件。因此,在大多数村庄,土地集体所有制只能实现均平目标,不能真正保障村民的生存安全。

  关键词:土地集体所有制;社会保障;生存权;成员权;村庄领导人


  一、导论

  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仅是一种特殊的农业土地经营制度,而且承载着为9亿农民提供社会保障的沉重的道义责任。「1」这一制度在道义上有两个目标:第一,在村庄内部保障每位村民拥有均等的地权,此为"均平目标";第二,以村民个人不能自由处置的集体土地为村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此为"济困目标".这两个目标构成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正义基础和道德"合法性".尽管从经济效率来看,这种土地制度不利于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2」降低了农民对土地进行长期投资的愿望,也降低了农民转向工商业和进入城市就业的能力,「3」因而受到一些学者的批评。但是,只要这种制度确实能够实现上述两个目标,这些效率损失就有其意义,它是为农民提供社会保障所付出的代价。

  然而,在我国大多数村庄,一个基本事实是人口众多、土地不足,也就是人均耕地不足以维持一位村民的生计。「4」这一基本事实带来了一个棘手问题:均平目标与济困目标无法同时达到,只能选择一个而放弃另一个。若要实现均平目标,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按人口平分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此时,每位村民得到的人均土地并不能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对于那些不能转向非农就业、或劳动能力弱的村民来说,即使不考虑生病和遭遇意外事故,也可能陷入难以自拔的贫困泥潭。但是,若要依靠集体土地为村民提供生存保障,就不能将原本不足的土地平分给村民,而应将土地的收益优先用于救济村中贫困者。因此,在村民不能完全依靠土地维生时,集体土地的均平目标与济困目标存在冲突。

  从实现社会公平来说,"济困"应该优先于"均平".这种判断的依据是,在村民有关集体土地的多种公平观念中,生存权最具道德说服力",生存权是农民的强武器",这种力量常常不表现在人们心悦诚服地欢迎它,而是表现在人们最难否定它(刘世定,2003:157;申静、王汉生,2005)。村民持有的这种公平观念包含着普遍意义:社会应保障每个人的生存权,即每个人都应拥有为生存所必须的一组基本物品,同时每个人也拥有获取基本物品的能力,故当一部分社会成员面临生存威胁时,其余成员有道义责任施以援助之手。「5」因此,当均平目标与济困目标不能兼得时,土地集体所有制若要真正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集体土地的收益应优先用于扶危济困。这意味着,集体土地在村庄内部的产权界定——即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在村民之间的界定「6」应以生存权优先为原则,而不应以成员权优先为原则。「7」

  但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当前,集体土地在村庄内部的产权界定方式,因地权的多面性和地区差异而多种多样。但是,就绝大多数村庄而言,其土地的产权界定是以村民的成员权优先为原则的,只有个别村庄采用了以生存权优先为原则。无论是土地承包中最普遍的"大稳定,小调整",还是较特殊的"生不增,死不减",或者土地股份制,其产权界定的原则都是优先满足村民的成员权诉求。当然,土地承包经营上的"大稳定,小调整"也包含着对村民生存权的起码关注,因为这种方式保证了新增村民有一份平均规模的土地可供耕作,不至于出现无地村民。

  不过,我们已经说明,这种在成员权优先条件下的关注生存权,当人均土地不足以维持生计时,实际上不能为村民提供生存保障。

  为什么在绝大多数村庄,土地集体所有制只能实现均平目标,不能做到扶危济困呢?换句话说,如果土地集体所有制要实现济困目标,需要什么样的条件?这样的条件在我国大多数村庄是否具备?回答这些问题,即是本文的主要目的。

  关于大多数村庄在土地的产权界定上没有采用生存权优先原则,一种被普遍接受的解释是,生存权优先原则降低了土地经营的效率,成员权原则有助于提高效率(周其仁,2004:12-27)。其实,在允许土地出租经营的条件下,这种解释并不可靠。因为将土地出租给村民或村外之人,可以解决土地经营的效率问题,其租金又可以集中起来优先救济有生活困难的村民。「8」所以,效率问题并不必然阻止一个村庄在土地产权界定上采用生存优先原则。

  本文的观点是,土地集体所有制要在村庄内部实现济困目标,必须具备一些严格条件,而这些条件在绝大多数村庄却又很难具备。因此,对我国绝大多数村民来说,即使他们希望依靠集体土地为自己提供生存保障,也注定是靠不住的。如果上述观点能够成立的话,土地集体所有制的道德"合法性"就大打折扣,我们就应反思:如果牺牲经济效率只能换来均平,而不能真正为农民提供生存保障,这种代价是否值得?

  我们验证上述观点的办法是,先通过博弈模型,在一般意义上推导集体土地实现济困目标的必要条件;然后,研究一个成功地实现了济困目标的村庄案例,考察我们在逻辑上推导的必要条件是否与村庄经验相符,分析这样的条件能否推广到其他村庄。如果我们在这个特殊村庄看到的济困目标的实现条件也是其他村庄实行济困目标的必要条件,却又在绝大多数村庄难以具备,我们就论证了上述观点。

  
二、成员权优先,还是生存权优先——一个理论假说

  在村庄内部,以集体土地实现均平目标和济困目标,意味着对集体土地的产权界定采用两种不同原则:成员权优先原则和生存权优先原则。前一项原则是指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主要按人口均分,至多提取少量的土地收益用于村庄公共事务;后一项原则是指土地的收益应优先保障村中孤寡老人、贫困村民、劳动能力弱的村民之基本生活需要,即保障村中弱者的生存需要,如有余,再平均分给每位村民。显然,这两项原则不是完全独立的,因为成员权包涵了一定程度的生存保障;「9」却也不完全等同,因为当人均耕地不足为生时,成员权优先原则不能为村民提供生存保障,此时,只有实行生存权优先原则,才可能保障村民的基本生存需要。「10」

  对每一位村民来说,是支持生存权优先原则,还是支持成员权优先原则,首先取决于其对未来风险与现期收入的权衡。生存权优先原则降低了每位村民的生活风险,但也相应降低了他在年富力强时期的收入水平,因为他每年都要交出一部分按成员权应得的土地收益,以便集中起来用于救济当年村中的弱者。反之,成员权优先原则提高了每位村民在年富力强时期的收入水平,同时也增加了他的生活风险,因为每位村民只能依靠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应对风险。我们假定村民具有风险规避的倾向,如斯科特所说,农民的选择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斯科特,2001:13-27)。这意味着,村民为了降低未来的生活风险,愿意交出适当的土地收入,集中用于村民的生存保障。

  既然如此,为什么大多数村庄实行的是成员权优先原则,而不是生存权优先原则?其原因在于,村民在这两者之间作何选择,依赖于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由于生存权优先原则需要集中一部分土地收益,还需要甄别谁是村中弱者,因而需要一位公共资金托管人,由这位托管人代管和分配集中的公共资金;相反,由于成员权优先原则不需要集中土地收益,只需要在平分土地经营权时有一位村庄主事人,这位主事人无需成为公共资金的托管人。因此,村民支持生存权优先原则的前提是,集中的土地收益必须真正用于保障村民的生存安全,这就要求村庄主事人(即村庄领导人)必须是村民充分信赖的资金托管人。为此,我们提出如下理论假说:

  在集体土地的产权界定过程中,如果村庄领导人是村民所信任的资金托管人,村民愿意选择生存权优先原则;反之,如果村庄领导人不是村民所信任的资金托管人,他们将反对采用生存权优先原则,支持成员权优先原则。

  用上述假说来推断村庄的选择结果,还需要考虑村民能否自由选择村庄领导人。如果村民能够自由选择村庄领导人,而且他们又希望实行生存权优先原则,他们就可以选出一位值得信任的领导人,并监督他(她)实施这一项原则。然而,在我国当代乡村政治中,村民还不能自由选择村庄领导人,只能接受既定的领导人。「11」在此种约束条件之下,我们预期只有个别村庄领导人碰巧也是村民充分信任的资金托管人。

  因此,我们从上述假说中推断出如下结论:

  如果村民可以选择土地的经营方式和土地收益的分配办法,但不能自由选择村庄领导人,只能接受既定的领导人,那么,在集体土地的产权界定上,大多数村庄将采用成员权优先原则,只有个别村庄实行生存权优先原则。

  从总体上说,上述推断与当前村庄层面的宏观事实相吻合,而且能够解释近30年村庄内部产权界定原则的演变。在人民公社时期,我国所有村庄(即大队和生产队)在集体土地的收益分配上,统一执行中央政府规定的分配政策,这种政策偏向于生存权优先原则。「12」然而,在人民公社解体之后,大多数村庄放弃了生存权优先原则,转向成员权优先原则。当然,导致这一转变的原因与公社体制的低效率有关。但是,我们在上文已指出,在村庄可以选择土地经营方式的前提下,效率问题不会阻碍一个村庄继续实行生存权优先原则。按照上述理论假说,1980年以后,大多数村庄放弃生存权优先原则的原因是,村民在获得选择土地经营方式和收益分配办法的权利之后,由于不能自由选择村庄领导人,使得大多数领导人得不到村民的充分信任,因此只能放弃生存权优先原则。

  上述分析说明,我们提出的理论假说能够得到宏观层面的经验支持。接下来,我们将运用博弈模型和村庄案例,进一步在微观层面上检验上述假说。

  
三、对假说的逻辑验证——博弈论分析

  上述假说能否成立?我们首先用博弈模型进行逻辑验证。建立博弈模型的原因是,在村庄内部,集体土地的产权界定采用何种原则,既不是完全由法律决定,也不是纯粹的自发演化之结果,而是在村庄领导人的主持之下,村民参与选择的结果,故可以看成是村庄领导人与村民之间的博弈结果。在博弈模型中,生存权优先原则和成员权优先原则分别对应于两种不同的博弈均衡。因此,我们可以通过寻找不同均衡发生的条件来验证或否定上述假说。如果我们从博弈模型中推导出"生存权优先"的均衡条件和"成员权优先"的均衡条件与上述假说中给出的条件是一致的,我们就从逻辑上验证了假说。

  (一)博弈的参与人:领导人与村民

  在博弈模型中,我们首先假设,村庄领导人是外生的,而且领导人的产生过程与村民选择土地产权界定原则无关。这就是说,村民只能接受既定的村庄领导人,他们不能依据候选人是否值得信任、是否主张生存权优先来选择一位领导人,然后让这位领导人去推行他们认同的产权界定原则。这一假定的现实依据是,在一般情况下,村庄领导人是村支部书记,而不是由村民选举的村委会主任。村支部书记是由村庄党员选举产生,再由上级党委任命的。在决定支部书记人选上,上级党委具有很大影响力,普通村民基本上没有影响能力。至于村委会主任,虽然要经过村民选举而产生,但大多数村庄实行的是所谓交叉任职,即由支部副书记出任村委会主任,这就进一步加强了支部书记的权威。

  因此,在村庄内部决定集体土地的产权界定原则时,村支部书记就是当然的村庄领导人,村民只能针对在任支部书记的特征,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产权界定原则,而不能反过来——依据自己认可的产权界定原则,选择实施这一原则的支部书记。

  由于村庄领导人是外生的,故在博弈过程中,领导人的特征也是外生给定的。对村民选择集体土地的产权界定原则而言,他们所关心的领导人的特征是廉洁程度与领导能力。廉洁程度无需解释,领导能力是指领导人在村庄公共事务上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的能力,如果缺乏这种能力,即使领导人廉洁奉公,也很难筹措、管理和使用好村庄的公共资金。我们把村庄领导人的廉洁程度和领导能力合称领导人在村民心中的"可信程度".在村庄内部,村民能够充分地知晓领导人的个人信息,因此,领导人的"可信程度"是每位村民都知晓的公开信息。

  按照可信程度来划分,村庄领导人有两种类型:一种类型的领导人在村民心中有较高的可信程度,我们称之为"高可信程度的领导人";一种类型的领导人在村民心中没有多少可信度,我们称之为"低可信程度的领导人"。领导人可信程度的高低是影响村民选择产权界定原则的重要因素。

  我们把村民简化成一种类型,即每位村民都面临着生活风险,且都希望规避风险。这意味着,在村民认为合算的条件下,都愿意放弃一定的现期收入以获得生存保障。

  (二)领导人和村民的策略选择

  在集体土地的产权界定过程中,面对村民希望解决的生存保障问题,领导人有两种选择:一种选择是"有所作为",一种选择是"不作为"."有所作为"的策略是帮助村民解决生存保障问题,也就是主张生存权优先原则,并提出相应的实施方案;"不作为"的策略是不帮助村民解决生存保障问题,按成员权原则一分了事。我们假设,领导人都希望在村庄事务上有所作为,这可以提高他在村民中的威信和自身的成就感。

  因此,领导人将优先选择"有所作为"的战略——主张生存权优先原则,只有当他预见到村民不支持他主张的生存权优先原则时,他才迫不得已选择"不作为"的策略。

  如果领导人选择的策略是"有所作为"(即主张生存权优先原则),那么村民的策略有两种,一种是"同意",一种是"不同意".如果村民选择"同意",那么生存权优先原则就构成领导人与村民之间的纳什均衡,集体土地的产权将按这一原则来界定;如果村民选择"不同意",那么生存权优先将被成员权优先所取代。我们需要进一步分析,村民在何种条件下将选择"同意",在何种条件下将选择"不同意"。

  若要村民同意按生存权优先原则来界定集体土地的产权,必须满足这样一个条件:即在村民看来,集体土地提供的生存保障,在效用上必须超过所付出的代价。我们用u 记集体土地按生存权优先原则界定产权时,为村民提供的生存保障之效用。要获得这一项效用,需要有相应投入。一项投入是每位村民都必须贡献出一份土地租金,其价值记为r ,即r 是原本可以直接分给每位村民的人均土地租金,因实行生存权优先原则,现在必须集中在村集体手中,用于救济当年村中穷困者。

  另一项投入是村庄领导人的领导能力和廉洁奉公的精神,记为s ,即s 衡量村庄领导人的"可信程度".我们取0≤s ≤1,意为领导人的可信程度越高,s值越接近于1;反之,s值越接近于0.所以,对每个村民而言,集体土地提供的生存保障效用u =u (r,s),且是r 与s 的递增函数。这是因为,能够集中的土地租金r 越大,对村民的生存保障程度也越高;领导人的可信程度s 越高,说明领导人越有能力管理和运用公共资金,越不会侵吞公共资金,故由集体土地的租金向村民提供生存保障也越有效率。在这两种情况下,集体土地所提供的生存保障对村民的效用都随之提高。

  经过上述分析,如果领导人选择的策略是主张生存权优先原则,村民的策略选择可以简化为如下决策问题:

  将作为投入的人均租金(r)同集体土地提供的生存保障效用u (r,s)进行比较。如果r >u (r,s),即村民们认为集体土地提供的生存保障不足以补偿每个人投入的租金,在这种情况下,村民们将选择"不同意",即要求放弃生存权优先原则,把土地租金直接分给每位村民。反之,若r ≤u (r,s),村民们将选择"同意",即同意实行生存权优先原则。

  (三)生存权优先原则构成博弈均衡的条件

  根据上述分析,在集体土地的产权界定问题上,村庄领导人是否主张生存权优先,要看村民如何评价,这种评价取决于村民在r 与u (r,s )之间的比较。由于u (r,s)是r 和s 的递增函数,因此,u(r,s)与r 和s 的关系可以用图1表示:

  图1显示,集体土地为村民提供的生存保障效用u (r,s),随村庄领导人的可信程度增大而提高,在图中表现为u (r,s)曲线随s 增大而向上移动。其中,村庄领导人的可信程度存在一个临界水平s0,如果领导人的可信程度小于s0,则无论r 是多少,都有r >u (r,s)。这意味着,由于领导人的可信程度较低,村民不相信领导人能够管理和运用好公共资金,此时,集中土地租金为村民提供生存保障,在效用上一定小于投入的租金r.只有当村庄领导人的可信程度达到或者超过s0,即是村民们认可的"高可信程度的领导人",才存在适当的r 值,使得u (r,s)≥r ,村民也才愿意将适当的土地租金集中起来用于生存保障。

  因此,s0是村庄领导人主张生存权优先原则的临界可信度,只有达到这个临界可信度,生存权优先原则才能得到村民的支持,此时,r0是村民愿意投入的土地租金上限。

  因此,在村民与村庄领导人之间的博弈中,视领导人的可信程度之高低而有两个不同均衡。当村庄领导人的可信程度s ≥s0时,而且集中的土地租金处在图1所示的适当范围之内(即r ≤r1,或r ≤r0),他将选择“生存权优先”,村民将选择“同意”。这意味着,在领导人具有高可信程度时,集体土地的产权界定将实行生存权优先原则,济困目标可以实现。当村庄领导人的可信程度s < s0时,他将选择“成员权优先”,村民选择“同意”,此时,集体土地的产权界定将以成员权优先为原则。上述结论恰好验证了我们提出的假说,所以,前述假说在逻辑上可以成立。

  四、一个实行生存权优先的村庄

  虽然前述假说在逻辑上可以成立,但我们的分析仍有许多有待澄清的地方,比如,什么样的领导人才是高可信程度的领导人?这样的领导人在大多数村庄存在吗?高可信程度的领导人如何推行生存权优先原则?回答这些问题,仅仅通过抽象的模型很难说清楚。接下来,我们研究一个实行生存权优先原则的村庄,考察这个村庄如何实行生存权优先原则,这个村庄的领导人具有什么样的特征。

  (一)崖口村土地收益的分配:工分、口粮、养老院「13」

  崖口村位于广东省中山市东南海滨,属中山市南朗镇管辖。在人民公社时期,崖口村是一个生产大队,现为行政村建制,下辖八个自然村,自然村之间紧密相连,俨然是连为一体的大村庄。全村现有人口3000余人,劳动力1500余人,土地面积约36平方公里。与中山市其他村庄相比,崖口村的独特之处在于,自1981年以来,该村的集体土地没有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一直由生产队耕作3000亩稻田,「14」实行以生存权优先为原则的“集体生产,按劳分配”。

  崖口村的土地经营方式是一种特殊的“两田制”。按经营方式划分,村庄的全部土地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稻田,面积约3000亩,由生产队集体耕作;其余的土地(主要是由滩涂围垦的养殖场)面积约10000亩(2002年的数据),由村庄行政机构出租给商人经营。崖口村的“两田制”与其他村庄的“两田制”有一个区别,那就是不对外出租的那部分土地并不平均分给每位村民,而是实行集体耕作。尽管有这一点差别,崖口村的“两田制”仍然具有两个基本作用。第一,它基本上解决了土地经营的效率问题。虽然生产队耕作稻田的效率不高,由于大部分土地资源实行了出租经营,故从总体来看,崖口村的土地经营效率并不低。第二,在土地收入分配上有利于实行生存权优先原则,我们将在下文详细论述这一点。

  相应于“两田制”,崖口村每年来自土地的收入也分两块:一块是稻田收入,一块是土地出租收入。以2002年为例,当年崖口村各生产队出产稻谷38417万斤,按市场价每斤017元折算为269万元,扣除生产成本106万元(包括化肥、农药、柴油、种子、农机、农业税等,不包括劳动报酬),可用于分给村民的净收入是163万元。2002年,土地出租收入约464万元。两类收入合计为627万元,这是2002年崖口村集体土地的全部净收入。「15」在扣除村庄行政机构和公共事务开支之后,这笔土地收入很难维持3000多村民的生计。如果将这笔土地收入平均分给每位村民,或者将全部土地平分给村民耕作,部分能力较弱的村民将面临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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