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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学生雇人冒充母亲办理退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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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网》2006年11月24日报道:为了达到不念书的目的,一名16岁的技校男生花100元雇了个“妈”,声称父亲身患重病,偷偷办理了退学手续。据李先生介绍,2005年,他的儿子李鸣(化名)考入了大连重工集团技工学校学习程控机床,由于学校位于开发区,李鸣只能住校,学校实行军事化管理,李先生交纳了第一学年7000多元的学杂费。10月末的一天,李先生有事给儿子打手机,但李鸣不接电话。李先生在熄灯后给寝室打电话,仍找不到儿子,一连几天都是如此。随后,他来到学校,但被告知“李鸣过完‘十一’就退学了,他妈和他一起来的。他妈还在退学申请上签字了呢。”李先生当时就蒙了,他看了看孩子他妈的签字,“假的,纯粹是假的。”儿子不见踪影,还突然冒出个“妈”,李先生十分着急。给李鸣办退学的老师回忆,10月初,李鸣说父亲身体不好,他要回家照顾父亲,希望学校给办理退学手续,学校告诉他,办退学可以,但要家长来签字。没过几天,李鸣领着“妈妈”来到教导处,并在退学申请上签了字。事后,李先生找到了儿子,经询问,儿子交代了事情原委。原来,为达到退学目的,他在街头花100元雇了一个妇女冒充妈妈。因为孩子他妈从没去过学校,老师都不认识她,所以孩子才想出这么个办法。但他认为,学校在这件事上负有一定的责任,那个女的签字时,连名字都忘了,还是孩子提醒她的,老师怎么就没发现这个漏洞呢。对李鸣的退学,该学校的一副校长表示,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一,李鸣已18周岁了(学校坚称李鸣是18周岁),完全可以判断自己的行为,并且学校已给他退了4000元学费;第二,学校的退学程序是合法的,已尽到了审核的义务。辽宁怀城律师事务所刘甲明律师和辽宁金刚石律师事务所邵勇顺律师认为,如果李鸣是16周岁,那么他在法律上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退学必须由其家长代理;学校虽尽到了审核的义务,但是学校的行为还是存在瑕疵,但主要责任在学生;如果李鸣是18周岁,那学校不负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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