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下午,当14岁少年罗华的母亲从泸县法院喻寺法庭庭长手中接过20万元现金时,热泪夺眶而出,久久没能用语言表达出内心的感激。
少年不幸遇车祸
罗华系贵州省黔西县人,几年前随母亲改嫁迁居泸县加明镇汪园村生活,家庭经济十分困难,至今连电灯都还没有安上。今年2月22日,罗华从贵州老家返回泸县途中,乘坐车主胡芳挂靠于某运业公司并由张林驾驶的客车至泸县城区时,该车与黄明驾驶的哈飞百利车相撞,造成罗华的右手臂等多处受伤。罗华受伤后,共住院治疗42天,右手臂被高位截肢。其间,黄明为罗华支付了医疗费用11451元。后经鉴定,罗华之伤构成五级伤残。
索赔无果上法庭
该事故经泸县交警部门责任认定:黄明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林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罗华不负事故责任。罗华的家人经多次向责任人索赔无果,便代罗华将某运业公司、张林、胡芳、黄明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假肢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4万元,并递交了保全申请书。可起诉时,既无钱交纳诉讼费,也无物可供诉讼保全担保,更没有提供被告的财产线索。
法官奔波做工作
喻寺法庭庭长得知原告的苦难遭遇十分同情,未让原告交纳诉讼费便受理了此案,且决定作为大要案办理。受案次日,法官便驱车到胡芳之车挂靠的某运业公司所在地———泸州市龙马潭区,经调查该公司的工商、税务登记档案获悉其账户后,没有让原告提供财产担保就主动作出保全裁定,对仅有4000元的该公司账户予以了冻结。第三天,此账户进款21万元,该运业公司申请要求解冻,法官不仅没有同意,而且将原告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逐一阐明,耐心做几个被告的思想工作,劝说他们同情原告的遭遇,主动实施赔偿。
当庭赔付二十万
经过法官的几番艰辛调解,一个星期后,该案顺利开庭,且当事人当庭达成如下协议:原告罗华受伤产生的各种损失共计31万余元,由被告胡芳和被告某运业公司赔偿17万元并当庭支付,由被告黄明赔偿 14万余元,扣除已给付的 1万余元外,当庭支付3万元,余款 10万元由被告黄明自 2005年起每年12月 30日前给付 2万元,直至清偿完毕。王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