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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学生“反二奶”反吃了官司的警示

http://www.cnlad.net 来源:红网 作者:

日前,济南女大学生王静自建“反包二奶”网站,揭露父亲王志华“包养”李翠莲一事有了最新进展。2月5日,定陶县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送达当事人手中。法院认定王静构成侮辱罪,判处管制二年,王静要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删除其开办的“父亲不如西门庆”网站、“反包二奶”网页上所有侮辱例翠莲的文章。但该判决要在10天的上诉期过后,当事人不上诉才能生效(2月7日《齐鲁晚报》)。

应该说,女大学生王静因“反二奶”反出如此的结果(虽然判决还尚未生效),其自已事先也肯定不会对此有所预料,而这恰恰也许就是这则报道值得让人思索的问题。

正如人们所了解的,当初王静就自已父亲与李翠莲的关系向父亲单位、乃至去京城向中纪委举报的消息在媒体披露后,对王静的行为就曾一度在社会引起不同看法与争论。因而如果说,当时社会对王静行为的评介焦点还是如何处理家庭伦理关系的话,那在王静建立“反包二奶”网站、以及现在的法院判决之后所引出的则是一个更加重要的话题:应当如何合情、合理、合法的正确处理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其实以法律观点看,即使王静对父亲与李翠莲是否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有着充分的肯定证据,同时或许这二人也会由于王静的举报受到法律与行政方面的处罚。但于王静而言,其也只能在现有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表示自已的主张,并且也只能仅仅于此。至于父亲与李翠莲是否真有王静所认为的不当男女关系,乃至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那就是相关权力部门的事了。所以在此前提下,王静尽可在法律范围内充分行使自身的反映、举报权利(尽管有社会人士认为此行为与家庭伦理冲突),并以此追求自已所希望能有的结果。然与此同时,即使王静所追求的目的具有正当性,也同样不能以自已所追求结果的正义性为理由,而行使自已在法律上所不拥有的权利,因为任何以结果正义为理由,而以不当程序追求的行为,本身就失去了正义的性质,由此如损害社会、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样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所以由此而看,如果说王静当初向父亲单位与中纪委举报行为还尚有一定合理性的话,那倘若其父亲行为确有过错的条件下,其后所建“反二奶”网站的行为与言论,也不但是一种公开宣扬他人隐私的行为,且在结果上也的确对他人的名誉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侵犯。因而从此意义讲,应该可以说一审法院认定王静行为违法的判决具有合理性。

所以,上述女大学生“反二奶”一案中的重要警示就是:就是即使在人们所追求结果为正义的前提下,同样也要注意追求结果过程行为的合理与合法性,否则就会走向事物的反面成为非正义行为。因为就像一句名言所说,真理与谬误之间往往只有一步之遥。要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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