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27日,沈阳市第55中学举行了一场体育比赛。赛后,初三年级的不少同学对比赛结果不满而闹情绪,郑某也是其中一个。当天17时左右,学校副校长张某走进教室,郑某在座位上有意咳嗽了一声。张某随即将郑某叫到办公室,问其是不是对学校领导有意见。因不满对方的态度,张某一脚踢向了郑某的下体。
事发后,郑某父母赶到学校将孩子送到医院检查,几家医院的诊断结果各不相同。最终,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郑某为右睾丸损伤,阴部损伤的程度为轻伤。
今年1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张某提起公诉。随后,郑某的母亲提出了98万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身为副校长,在教育学生过程中,殴打学生,并致轻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郑某去医院就诊,住院12天,花掉医疗费、法医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张某应给予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