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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公案中的欲望与正义(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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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公案中的欲望与正义(4)

在现实社会里,尽管有这些“不平”,但似乎没有人会为此而告进官里去,即使递上状词,恐怕也没有人能为他“主持正义”。但到了阴间,他们却纷纷发出了“不平之鸣”,这有两个含意:一是他们在阳世只是“隐忍不言”而已,到了幽冥地府,“潜意识中的不满”就立刻现形;一是作为“最后审判”场所的冥府,必须为大家理清命运与正义的终极关系。

  所谓命运与正义的终极关系是指是否有个以公平与正义为原则的“天道”,在决定芸芸众生的命运,使“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或者竟至“天地不仁,善恶罔报”?这是作为正义化身的包公必须回答的问题。

  从包公对这些阴司案件的判决上,我们可以看出,他显然是要向大家证明“天道好还,常与善人”,譬如对“号泣自鸣”的忠臣节妇,他说:“待我题奏阳间天子,阴奏玉皇上帝,叫你们忠臣节妇,自有享福之处,那贪官自有吃苦的所在”;对《绝嗣》的善人张柔,他说:“积善之家,必有余庆,大凡人家行善,必有几代善方叫做积善”,张柔因祖父遗下冤孽,所以无子,但他既然行善,可转世做“清福中人,享此快活”。

  欲望与正义的十字路口

  对于世间所留下来的不平与命运的作弄,包公在阴司都根据“道德原则”给予救济,这似乎证明了“天道”的存在,但事实上,如果“天行健”,“天道”能自己无碍地运转,又何需假包公之手?所谓“天道”,主要是靠包公的执行才彰显,因此,实际上,它是一种“人道”,正义是世人对“天地不仁”所发出的“人性的要求”。而包公要在虚无飘渺的阴司才能对“不公的命运”提出最后的救济,这多少表示,在现实世界里,命运并非正义的范畴,正义对个人坎坷不平的命运是爱莫能助的(“个人命运”与“阶级命运”成为正义的议题,是近一两百年始出现于西方的观念)。

  如果我们用简单的二分法,把“出轨的欲望”视为依“快乐原则”而行事的“原我”,将“追讨的正义”当做依“道德原则”而行事的“超我”,那么《龙图公案》就是“超我”惩罚“原我”的心灵演剧。在欲望与正义的十字路口,当“原我”与“超我”短兵相接时,我们看到了汉民族对欲望所具有的“幽暗意识”与“忧患意识”,也看到了以“第三种知识”及“地狱审判”为奥援的正义的复杂样貌。笔者并非有意“模糊”正义的面目,只是觉得在民间故事与戏剧里作为正义化身的包公,他不苟言笑的形象太过刻板,想给他一些“弱点”,使他更像“人”而已。至于谈了那么多“欲望”,主要是想指出中国人对此原也有着极深的“幽暗意识”。有人说,在儒家思想的笼罩下,中国人多“忧患意识”而少“幽暗意识”。那是儒家经典所呈现的,它只是中国文化的“幽灵”,中国人真正的“血肉之心”恐怕是存在于《包公案》这种流传民间的故事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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