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6年《外国捐助法》(FCRA)用于规范公司或非公司类组织对国外捐助的接受和使用。
本法适用于:
(一)在以实施文化,经济,教育,宗教或社会性项目为目的并且在印度设有办事处的任何组织,包括注册过的社团,信托公司或福利性公司(第25项)此类法律实体,或非注册组织;
(二)印度组织的分支,子公司或附属公司;
(三)在印度国内或国外居住的公民。
符合接受外国捐助条件的组织
按照接受外国捐助的目的,可划分三类组织,即:
(一)在中央政府注册的组织
(二)未在中央政府注册的组织
(三)政治性组织
在中央政府注册的组织
有明确文化,经济,教育,宗教或社会性项目的组织(政治性组织除外),在中央政府注册后可以接受外国捐助。此类组织只能通过其在注册申请中注明的分支银行接受外国捐助。
所有此类注册公司都必须复制附表3的格式,将外国捐助的金额、外国捐助的来源及其利用途径,通知中央政府。
如果此类注册组织通过指定之外的分支银行获取外国捐助,或者未发布上述通知,或者发布虚假通知,则中央政府可以禁止此类组织未经事先批准接受外国捐助。
未在中央政府注册的组织
未注册或被拒绝注册的组织,在接到中央政府明确的事先批准后,可以接受外国捐助。
此类组织也必须以与上述注册组织同样的方式,发布通知。
政治性组织
非政党政治性组织未经中央政府批准,不得接受外国捐助。代表此类组织接受外国捐助或外国货币的任何个人也必须获取中央政府的事先批准。
不符合接受外国捐助条件的个人/组织
下列组织完全被禁止接受外国捐助:
(ⅰ)政治性选举候选人
(ⅱ)依据1867年《图书出版与注册法》 进行注册的报纸的记者,专栏作家,漫画家,编辑,业主,印刷者,或出版者。
注意:第2类组织可参阅1987年4月8日S.O.760(E)号通知,主张对此条款规定的豁免。
(ⅲ)法官
(ⅳ)国家公司或政府所有或控制的公司内国家公务员或公职人员。
(ⅴ)任何立法院的成员(即国会和州立法院)
(ⅵ)政党及其官员。
外国捐助
第2项下项(1)(a)款规定,“外国捐助”指接受来自国外的捐助(通过捐助,交付或转让方式)(ⅰ)任何印度货币或外国货币(ⅱ)任何货物(排除超过价值1000卢比的私人礼物),和(ⅲ)任何外国债券。
外国捐助也包括从接受原始外国捐助的印度境内组织接受的捐助,例如,国外A方转让资金给B组织,B 进而将其中一部分资金转让给另外一个组织C,C又将其中一部分资金转让给另外一个组织D。所有这些交易都属于国外捐助。因此,除B之外,C和D 也是捐助的接受方。转让组织有责任确保没有捐助转让给了未依据FCRA注册或未获得政府事先批准的组织。
国外一方
第2项下项(1)(e)款规定,“国外一方”包括外国政府及其机构,任何国际机构,外国公司(包括其附属公司),外国企业,多国企业,含50%以上外国股份的公司,国外的任何贸易联盟,外国信托公司或信托基金会,社团,俱乐部或在印度境外成立或注册的其他个人组织,外国公民。
但是,某些机构被通报不可视为国外一方。
外国资助
第2项下项(1)(d)款规定,“外国资助”指国外一方向个人提供的去任何外国/地区旅游的费用,或免费的饮食,住宿,交通或医疗。
第9项规定,未经中央政府事先批准,禁止立法院成员,政府官员,法官,政府公务员和国家公司/企业职员接受任何外国捐助。中央政府授予政府资助的代表团和公司成员(依据与外国的协定或培训项目)免除寻求接受外国捐助的事先批准。
此外,在国外访问期间由于突发疾病而接受的紧急医务救助性质的外国捐助,无需获得事先批准,尽管应当在接受救助一个月内向中央政府提交接受捐助通知。此通知应当书写在白纸上。
注册/事先批准
从事教育,福利,宗教,经济,教育,文化或社会福利活动的社团,信托公司或福利公司,如果期望从外方接受外国捐助,则依据本法第6项下项(1),应当进行注册。未注册或者被拒绝注册的任何组织,依据本法第6项下项(1A),只能在获得中央政府事先批准后接受外国捐助。
任何组织不可通过依据FCRA注册的另一组织接受外国的项目捐款,除非前者已经注册或者得到事先批准。
任何组织不可仅在提交注册/事先批准之后接受外国资金,只有在实际注册/事先批准之后方可接受外国捐助。
申请程序
为依据《外国捐助法》 进行注册,申请组织应当作为法人实体成立,也就是,社团,信托公司或福利公司(第25项),并且已经至少运行了三年。此组织必须没有未经政府事先批准接受外国捐助的记录。
注册申请应当依据附表-8的格式,并且包括以下文件:
(ⅰ)该组织的日志/创建该信托公司的文件。
(ⅱ)该信托公司/社团注册证明的有效复印件。
(ⅲ)该组织的活动报告
(ⅳ)最后三年的审计报表的复印件
此外,申请应当包括与接受外国捐助等有关的信息,如,该组织的性质和主要目标,宗教性质组织的宗教名称,重要官员和首席官员的姓名和地址,申请组织指定的银行名称,分支银行,地址和帐号。
修订过的申请表要求补充以下信息:
1.该组织是否曾经做为 依据1867年《图书出版与注册法》 进行注册的报纸或者杂志的编辑,印刷者,或出版者。如果是,请注明详细情况。
2.该组织是否有任何相关母公司和/或姊妹公司。如果是,请注明:
(ⅰ)它们的FCRA注册号码,和/或
(ⅱ)文号和日期
3.前是否提交了其他申请。如果是,请注明提交日期和文号以及收到政府部门相关通知的日期。
4. 组织是否接受外国捐助,其是否获得了事先批准。
5.过去三年活动的具体活动。
6.运作领域的具体情况。
7.其雇佣全职/兼职职工的具体情况。
8.该组织拥有的动产/不动产的详细情况。
由首席官员签发的申请,应当送达秘书长,FCRA 部门,国内事务部,印度政府, Lok Nayak Bhavan, Khan Market, 新德里. 申请应当以注册邮政通知的形式发送,并且应当对此通知妥善保存直到注册被批准。
在决定是否依据FCRA批准注册之前,FCRA部门应当通过相关渠道核实该申请组织的有关活动的主张。
然后,FCRA部门或者批准注册,或者拒绝注册。依据本法第6项下项(1A)被拒绝注册的组织,只能在接受事先批准以后接受外国捐助。
只有在获得批准后,指定银行的帐号方可使用。
事先批准程序
只有从一个或多个具体机构接受的具体数额的资金需要获取事先批准,而不是从任何机构接受的任何金额的资金。
申请应当依据附表-1A的格式(政治性组织依据附表-1,接受外国资助依据附表-2)。由首席官员正式签字的申请,应当同下列附件一同送达:
(ⅰ)捐助机构委托书。
(ⅱ)在具体时间内实施活动的项目报告复印件,以及项目收入和支出的详细情况。
(ⅲ)如果有中央政府规定该组织寻求事先批准的公报通知复印件,请出具。
申请应当编入以下信息:该捐助的性质-不论现金或实物,要接受的数额,接受渠道,和方式,国外捐助方的具体情况,与国外捐助方的关系性质,官员和首席官员的姓名和地址,银行名称和分支银行的地址,以及银行帐号等。
修订过的申请表要求申请组织提供以下补充信息:
(1)外国捐助金额的项目报告,包括这笔款项支出的方式,时间和地点的具体情况。
(2)该组织是否是报纸或杂志的注册业主/印刷商/出版商
(3)该组织是否曾依据FCRA申请注册,如果是,应当注明详细情况。
(4)该组织是否曾未依据FCRA注册或者未获得事先批准接受外国捐助。如果是,请提供详细情况。
(5)该组织自成立起的活动报告。
(6)主管团体成员/官员的姓名和地址,受益人以及该项目实施的具体地区。
(7)该组织是否已经得到相应政府部门的批准,如果是,应当提供该批文的影印件。
(8)外国捐助方是否是私人组织,或外国政府或其机构。
(9)如果外国捐助方是外国政府或其机构,应当提供以下附加信息:
(i)捐助的使用方式,捐助救济的具体地理区域,设想的期限安排等的详细报告。
(ⅱ)其驻印度外交大臣同意提供援助的公函复印件,以及大臣提供的该政府或其机构已经从国外事务部获得必要证明的证书。
申请应当以注册邮政通知的形式发送到FCRA,并且应当对此通知妥善保存,直到获得批准。
在决定是否依据FCRA批准该组织注册之前,FCRA部门应当通过相关渠道,核实该申请组织的有关活动的主张。
处理申请的时效,为自受到申请之日起90天。但是,如果在处理过程中遇到特殊困难,中央政府可以延长30天,并且要通知申请人。
如果申请在90天之内或延长到120天之后未得到处理,申请人可当然认为已被授予事先批准。但是,为保险起见,申请组织应当确认被授予或拒绝批准。指定银行的帐号只有在获得批准后方能生效。
银行帐号的生效
只能专门设置和运作一个银行接受外国捐助。在申请注册或事先批准时,此银行帐号的详细情况应当通知FCRA部门,并且在注册许可证和事先批准批文当中做出说明。
如果该组织要改变指定的银行帐号,则应当重新提交一份规范的申请,用来说明做出变动的必要性。
受到上述批文后,新帐号开始生效。但是,银行帐号变动的申请一经批准,旧帐号失效并且余额转入新的银行帐号。
本地捐助不可通过此银行帐号处理。同样,此帐号上的资金不可转入其他任何本地捐助的帐号。
提交报告
每个接受外国捐助的组织,都必须自财政年度结束起四个月内,向秘书长,FCRA 部门,国内事务部,印度政府, Lok Nayak Bhavan, Khan Market, 新德里-110 003提交双份下列报告-
(ⅰ)由首席官员正式签发并由特许会计师证明的附表-3
(ⅱ)3月31号的资产负债表
(ⅲ)截止到3月31号全年内的接收与支付表
(ⅳ)货物形式的捐助的报表及捐助利用清单
尽管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值得建议的是,应当提交下列附加报告:
(ⅰ)截止到3月31号全年的收入与支出报表
(ⅱ)该组织进行活动的陈述报告
如果该组织向其他组织 移交了外国捐助,则应提供此接收组织的名称和FCRA文号。
帐簿的制作
外国捐助的接收和利用,必须专门制作一套帐簿。现金帐簿和分类帐户必须保存在复式簿记当中。
以货物形式接受的外国捐助,如商品,交通工具,药品等,此报表依照附表-6的格式制作。
以债券形式接受的外国捐助,依照附表-7的格式制作报表。
报表应当统计自4月1号至3月31号财政年度的货币和货物形式的外国捐助。
审计
任何接收外国捐助的组织,都应当将其帐簿交由特许会计师审计。
审计员应当证明和发布下列报告:
(ⅰ)以附表-3的格式通知外国捐助
(ⅱ)3月31号的资产负债表
(ⅲ)截止到3月31号全年内财务收支报告
审计员应当审计包括符表-6,(货物报表)在内的登记,并且保证货物性外国捐助,如交通工具,药品等的接收和利用。货物性外国捐助应当以附表-3格式进行报告,并且在资产负债表和收支帐簿中体现出来。
如果中央政府有合理理由相信本法的条款被违背,则可以委派A级官员来审计接受捐助组织的帐目。
处罚
任何人违背本法条款,接受或者辅助任何人或组织接受外国捐助,将被判处长达5年监禁或者处以罚金或者二者合并适用。
依据第16项,如果任何人违反本法,持有价值超过1000Rs.的货物或者任何国家的货币,则中央政府可以扣押此货物或者货币。
依据本法第18项,货物或者货币可以被没收。依据本法第24项,如果应被没收的货物或货币已经不存在,则应附加所接受的货物或者货币价值的五倍的罚金,或者1000卢比或更多。
依据本法第25项,如果没有独立的处罚适用此犯罪,则应处以一年监禁或1000Rs.以下的罚金,或者二者合并适用。
印度1976年《国外捐助(规范)法》
本法用于规范某些法人或者社团对于国外捐助或国外资助的接受和利用。旨在确保议会机构,政治组织,学术组织和其他义务组织,以及参与重要国家事务的个人,能够奉行民主主权共和国的精神,以及与之密切联系或相关的问题。
印度共和国第27年,议会制定如下法律:
第一章: 序言
第一条 简称,范围,适用和生效
Ⅰ.本法应当称为1976年《国外捐助(规范)法》。
Ⅱ.本法适用于印度全国,并且也应当适用于
(一)在印度境外的印度公民,和
(二)在印度登记或成立的公司或法人团体在印度境外的合伙人,分公司,或分支机构。
Ⅲ.本法的生效日期[1]由中央政府指定,在《官方公报》上做出通告。
第二条 定义
Ⅰ.在本法中,除非法条的上下文另行规定外,
(一)“社团”的意思是指在印度成立和不在印度成立,并且在印度设有事务所的个人团体,包括依据和没有依据《1860年社团登记法》登记的社团以及任何名称的其他组织
(二)“提名候选人”的意思是是指经正当程序被提名为任何立法机关的候选人的个人。
(三)“国外捐助”意思是指任何来自国外的捐献,交付或转让
(i)依接受之日的市场价格,在印度不超过一千卢比的任何物品,私人使用的礼物除外,
(ii)任何货币,无论是印度币还是国外货币;
(iii) 1973年的《外币兑换管制法》第二项第(ⅰ)款规定的任何国外证券(1973年第46号)。
说明:任何人直接或者通过一人或多人从国外接受的本款规定的捐赠,交付或转让,也应视为本款规定的国外捐助。[2]
“国外资助”指并非纯粹由国外偶然提供给个人的去往任何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旅行费用或免费食宿,交通或医疗。
“来自国外”包括:
(i)其他任何国家或地区的政府以及这些政府的任何代理机构。
(ii)任何国际机构,中央政府在《官方公报》为此目的而列出的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或其他类似机构除外。[3]
(iii)1956年的《公司法》(1956年第1号)第591项规定的国外公司,并且包括
(a)国外公司的子公司,和 (b)本法规定的跨国公司。
(iv)在其他国家成立但并不属于外国的公司,
(v)本法规定的跨国公司。
(vi)1956年的《公司法》(1956年第1号)规定的公司,如果公司一半以上的股份资本的券面价值被下列单个或多个单位以下列单一或集体形式拥有,也就是说:
(1)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政府,
(2)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公民,
(3)在他国家或地区注册成立的公司,
(4)在他国家或地区成立或登记的信托基金会,社团或其他个人团体(无论是否组成有限责任公司),
(vii)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同业商会,无论是否在此国家或地区进行登记,
(viii)任何名称的国外信托基金会,或者信托性质的国外基金会,或主要由他国家或地区资助的国外基金会,
(ix)在印度国外成立或登记的社团,俱乐部或其他个人团体,
(x)外国公民,
但是,依据《官方公报》通告,不包括任何未经中央政府批准而在印度进行活动的国外机构;
(f) “立法机构”的意思是指:
(i) 议会两院中的任何一院,
(ii)州立法会议,或者在拥有立法委员会的州,其州两院中的任何立法机构,
(iii)按照1963年的《联盟地区政府法》(1963年第20号)成立的联邦地区立法委员会,
(iv)按照1996年的《新德里行政法》(1966年第19号)第3项成立的新德里城市理事会,
(v)1973年的《刑事诉讼法》(1974年第2号)中规定的大城市地区的城市自治体,
(vi)《宪法》附件6规定的阿萨母邦和梅加拉亚邦,以及米佐拉萨地区联盟的区自治会和地区自治会,或者
(vii)中央政府可能根据具体情况,意思是指定的其他任何有选举权的团体;
(g)“政党”意思是指:
(i)印度公民组成的社团或机构
(1) 按照或者被视为按照目前正在生效的1968年《选举标志(预定和分配)法》作为政党在印度选举委员会登记的;
(2)为任何立法机构安排提名候选人,但并没有或并不被认为是1968年《选举标志(预定和分配)法》登记的;
(ii)目前正在生效的由印度选举委员会于1984年9月27日颁布的No. 56/J&K/84表一第一行列出的政党;
(h) “规定”意思是指依据本法规则做出的规定
(i) “注册过的报纸”意思是指依据1867年《书籍发行与登记法》(1867年第25号)注册过的报纸;
(j) “分支机构”和“合伙人”分别依据其在1956年《公司法》(1956年第1号)中的含义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