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和儿童遭遇致性伤害的事情,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它给家庭与社会带来不安,尤其是给女性青少儿的身心健康带来巨大影响。目前,世界各国的青少年卫生工作者和性教育工作者密切配合,纷纷在学校生殖健康教育中,开展以提高自我防卫能力为中心的教育和训练。让青少年了解有关知识,进行心理和技能培养,帮助青少年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避免性伤害。
一、什么是性伤害
性伤害,是包括一系列违犯本人意愿时性接触、性骚扰、性暴力,并给本人带来身心不良后果的行为的总称。
1.性接触
包括身体性接触和非身体性接触:
(l)身体接触,指令人感到不舒服的身体碰触,包括;性调戏、亲吻、爱抚身体、抚摸生殖器、口交、性交等。
(2)非身体接触,包括:言词挑逗、举动淫荡、裸露、向受害者散发或贩卖色情物品,强迫受害者观看淫秽或色情图片,利用受害者从事色情活动,如拍拥照、拍色情电影、观看色情表演、 卖淫等。
(3)针对儿童少年的性行为,如:乱伦(与亲属有性交行为);强暴、畏亵、性剥削;监 护人同意儿童青少年和别人有违法的性行为等。 18岁以下,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儿童和青少年,由于缺乏性知识和性经验,所以当成人以 权威或强力来威胁或引诱他们发生性活动时,没有能力给予同意权。因此,这些行为是违背他们意愿的,违反人权的,对他们的身心发育有明显伤害。因此,这些性活动是犯法的,也明显违反了道德伦理。因而必须从重、从严、从快进行打击。
2.性骚扰
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性骚扰是指人们因为种族、性别、怀孕、同性恋、婚姻状况、残疾、 年龄等因素,退伍不受欢迎的关心的,或未被邀请的,任何形式的羞辱、冒犯和恐吓。 80年代前,世界各国对性骚扰行为普遍处理较松。有些出于开玩笑动机的行为,通常不作法律惩 处。近年来,被控犯有性骚扰罪的案例越来越多,量刑程度也有加重趋势。原因是,这些行为可 能出于开玩笑的动机,但对受害者而言,其做人的权利受到侵害,而且会造成身心损害。 性骚扰有许多的形式,主要分言语性和非言语性两大类。衡量也仅提否属于性骚扰,取决于这种行为是否对方乐于接受。
言语性性骚扰的主要形式有:
(1)嘲笑别人,模仿别人的口音,向别人调情(“性邀请”)
(2)传播谣言
(3)畏亵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写畏亵信
(4)反复的、不欢迎的邀请
(5)开侮辱性的玩笑
(6)反复追问关于个人生活(包括性生活)的问题
(7)使用不适合在工作场合使用的语言,进行侮辱或诋毁
(8)给异性起带有性意味的绰号(比如大屁股小姐)。
非言语性性骚扰,既有煽情性的建议,带有性暗示的身体和手的动作,侵犯他人个人空间, 没有必要的肉体接触等。
主要形式有:
(1)在电脑桌面、计算机屏幕上、电子邮件里张贴侮辱性的下流内容
(2)通过电脑、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带有侮辱性的内容
(3)带有暗示的表情、眼神。侮辱性的手势或姿势,不受欢迎的玩笑
(4)倡导男性至上的卡通画,影射别人的文学作品
(5)侵犯他人的个人空间,比如,没有理由地倚靠别人身体
(6)没有必要的肉体接触,比如招、拍、擦过别人的身体
(7)违背别人意愿,强行与之接触、亲吻、拥抱
(8)下流的、带有性侮辱或侮辱企图的推、挤、撞
(9)装作付钱,把手或东西放人别人的口袋,伸到别人的胸部、臀部或后裤兜 性骚扰的另一些形式,也可看成是犯罪性攻击,如通过邮件邮寄淫秽物品,打下流电话,进 行或企图进行下流的攻击。
3 .强奸
强奸是一种性暴力行为,其中一方的性行为通过对另一方的强迫而发生。通常,强奸行为的受害者是妇女和女孩,偶尔也有婴幼儿和老年人被强奸。国内外都有成年妇女强奸男孩的事件报道。说明性侵犯的对象不仅包括女性青少儿,也包括男性青少儿。后者也需了解这方面的防范知识,掌握防范技能。据美国 20世纪 90 年代的一项抽样调查统计,强奸受害者的年龄在11 岁以下的占18%,12~17岁占28%,18~35岁占45%,36~54岁占8%,55岁以上占1%。从受 害者的性别看,女性占的94%。男性占6%。从肇事者与被害者的关系看,陌生人占33%;照料者或亲属占24%,认识的占31%;非常熟悉的占 12%。从案发地点看,室内占79%(其中 30%发 生在受害者家里),户外占2 1%(其中11%发生在汽车内)。
二、性侵犯对青少儿造成的伤害
1.身体损伤
青少儿受害者在事发后,最明显的伤害是性器官的损伤,引起走路和坐时疼痛;异常分泌物增加;生殖器官、阴道或肛门流血或出血;感染性疾病;生殖器官疼痛或搔痒。女青少年受害可能面临怀孕和堕胎等问题。 受害青少儿中,各种身心问题也十分常见,如感到肌肉紧张,胃肠不适;因焦虑而睡眠不稳、 迟睡早起、睡眠失常;经常伴有恶梦、夜尿出现。少数青少年出现饮食异常改变,如贪吃或经 经性厌食。
2.心理损伤
当受害者发现自己所爱的、相信的大人竟然会伤害他(她),常产生一种非常强烈的、被出卖的惊恐。其伤害比施暴者是陌生人要强烈得多。被背叛的感觉所造成的影响有:生气、愤怒、 暴力、反社会行为。原因是,她(她)憎恨的对象原是照顾他的人。另一部分受害儿则表现相反。 他们觉得难以表达自己愤怒,从而变成极端性的依赖。
3.长期伤害
对性侵犯的受害者,所造成的长期影响有:
(1)羞辱感 当青少年受到性伤害时,有很多因素会使他们感到羞辱,例如,性伤害者直接在语言或态度 上侮辱受害者。性伤害者用威胁、引诱、恐吓等方式,要受害者保守秘密。受害者可能感受到, 社会道德对自己的苛刻和不相容。有些青少年甚至发现,周围的人们都不相信自己陈述的受伤害过程。这些因素都将造成受害者的罪恶感、羞辱感,觉得自己没有一点价值,或认为自己是邪恶的。受到长期的骚扰或暴力侵害,是因自己也有错。
(2)自残行为 因羞辱感而带来的影响可能有:自我孤立于集体、群体,自我伤害,自杀倾向,失去自尊, 忧虑,羞愧,罪恶感。这些行为的总称是“自残行为”。发展下去,还有可能因自暴自弃而出现嗜 酒、嗜毒、卖淫甚至犯罪行为等。 受害者的自残行为不是本性,而是性伤害的结果。受害者生存下来之后,为了逃出羞辱感或 失去自尊的束缚,会用尽各种方式让自己摆脱受到性伤害的恶梦。社会不应再次伤害他们,而应 给予支持与理解。
(3)转而虐待下一代 美国对受到性暴力伤害的少女们进行的长期追踪研究结果表明,性侵犯可能使得受害者对他 们的下一代也实施性伤害,或出现反社会行为等。 “愤怒”,对受害者而言,不论在童年时或长大后都存在。不同的是,童年时他们没有办法 表达愤怒,因为他们一旦表示愤怒,可能反而遭到更严重的性伤害或虐待。长大后的愤怒,除了 拿自己的后代出气外,还有不少转化为反社会行为,如偷窃、卖淫等。



